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國家稅務局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:
經國務院批準,調整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?,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調整下列產品的出口退稅率:
(一)提高部分高附加值產品、玉米加工產品、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。
(二)取消含硼鋼的出口退稅。
(三)降低檔發(fā)的出口退稅率。
調整出口退稅率的產品清單見附件。
二、本通知第一條第(一)項和第(二)項規(guī)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,第一條第(三)項規(guī)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提高玉米加工產品出口退稅率的政策執(zhí)行至2015年12月31 日。具體執(zhí)行時間,以出口貨物報關單(出口退稅專用)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。
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
2014年12月31日